拒不交出子女:当另一方父母拒绝把孩子交还时
发布于 20/07/2026
判决已经确定了探视与留宿权,然而到了当天,孩子却不在那里:另一方父母不"交还"孩子,声称临时有事无法交接,或者带着孩子消失几天。这种情形,也就是拒不交出子女,是分居之后最令人痛苦、也最令人不知所措的处境之一。下面以资料性的方式,依据法律条文和官方来源,介绍这一概念的含义以及法国法律的规定。
我们究竟在说什么?
拒不交出子女是指持有子女的人拒绝把子女交出("交还")给有权要求获得子女的人:无论是依其探视与留宿权提出要求的另一方父母,还是在另一方不把孩子送回时、子女在其处有居所的一方父母。具体而言,就是因为双方之一拒绝,而未能进行的那次交接。
关键的一点是:这一概念以一项由法院裁判(家事法官(juge aux affaires familiales,JAF)的判决)或经司法确认的父母协议所已经确立的权利为前提。正是这份文书确定了谁有权要求获得子女、以及在什么时候。没有裁判也没有协议,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要求获得子女的权利",参见我们的指南分居后子女的居所与探视权。
一项刑事犯罪:《刑法典》第 227-5 条
拒不交出子女不仅仅是一项民事上的违反义务,它是一项轻罪。《刑法典》第 227-5 条对其作出界定并规定了处罚:
"不当拒绝向有权要求获得未成年子女的人交出该子女的,处一年监禁及 15 000 欧元罚金。"
当子女被长时间扣留、被带离法国境外,或者行为人已被剥夺亲权时,法律规定了加重情形:
| 情形 | 《刑法典》条文 | 应处刑罚 |
|---|---|---|
| 不当拒绝交出子女 | 227-5 | 一年监禁 + 15 000 € 罚金 |
| 子女被扣留超过 5 天且不知其下落,或被不当扣留于共和国领土之外 | 227-9 | 3 年 + 45 000 € |
| 行为人已被剥夺亲权(或其亲权行使已被取消) | 227-10 | 3 年 + 45 000 € |
⚠️ 5 天这一门槛以及带离法国这一情节,会使事实转入一项严重得多的犯罪,接近于父母一方的绑架。如果子女被带往国外或下落不明,情况就成为紧急事态:欧洲统一号码 116 000(免费,每天 24 小时)为失踪儿童的家庭提供协助。
构成该罪的要素,以及不构成该罪的情形
该罪的成立需要三个要素:
- 一项已确立的权利:一项确定要求获得子女之权利的法院裁判或经司法确认的协议;
- 不当的拒绝:第 227-5 条中"不当地"一词是核心。有正当理由的拒绝不受该法律追究。判例承认,一方父母在子女面临真实、现实且已获证明的危险时可以拒绝交出子女(紧急避险,《刑法典》第 122-7 条),但这一危险必须得到证明,而不能只是主张;
- 一种意图:即使另一方的权利落空的故意。
反过来说,并非任何波折都构成犯罪。一次孤立的迟到、一次偶然且出于善意的无法履行(子女生病并有医疗证明、交通被取消),更属于事件而非犯罪。真正使这类程序具有分量的,是拒绝的反复性和蓄意性质。
不应混淆的几种情形
若干相近的情形适用不同的规则:
- 不支付抚养费。 不缴纳应付的分担费用是另一项轻罪,即遗弃家庭(《刑法典》第 227-3 条),与是否交出子女无关。参见我们的指南子女抚养费。
- 搬迁而未告知。 在改变居所会影响亲权行使的情况下未告知另一方父母,属于《刑法典》第 227-6 条所规定的情形(六个月监禁及 7 500 € 罚金),这又是不同于拒不交出子女的另一回事。
- 绑架/国际性的非法带离。 当子女被带往并扣留于法国境外时,就进入了上文所述的加重情形,而且往往还进入国际合作的领域(海牙公约)。这已不再是日程安排上的一次小小波折。
具体该怎么做
面对拒绝交出子女,官方资料页中反复出现下面几种有据可循的做法:
- 确认并注明事件的日期。 准确记下未能进行的交接的日期、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并保存与之相关的信息(短信、电子邮件)。
- 向执法部门报告。 存在两种不同的程序,最好不要混淆:
| 报案记录 | 刑事控告 | |
|---|---|---|
| 它是什么 | 一份仅仅在警察局或宪兵队被记录在案的申报 | 启动刑事追诉的行为 |
| 效果 | 为事实注明日期并留下痕迹,不自动产生追诉 | 提请共和国检察官处理,由其决定后续 |
| 常用于 | 为最初的几次事件加注时间 | 当拒绝反复发生或明显构成犯罪时 |
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需要事先准备:我们的指南报案记录还是刑事控告?详细说明了二者各自的效果。 3. 向家事法官提起请求或再次提起请求。 刑事这一面本身并不改变子女照管的安排。若要使裁判得到遵守或加以调整(明确交接方式、重新审视居所),就应当向家事法官提起请求,参见向家事法官提起请求和准备家事法官庭审。如果这些拒绝发生在存在暴力的背景之下,保护令可能是一条途径;关于权利的分配,参见亲权和轮流居住。
记录每一次事件:证据正是在这里赢得的
所有这些程序的共同点,在于证据。一次口头上的拒绝,如果没有被记录下来,就不会留下任何痕迹;而反复发生并被记录在案的拒绝,则成为一项已确立的事实。对每一次事件,理想的做法是当天就记下:确切的日期与时间、地点、发生了什么、在场的证人,并保存书面往来。正是这一整套注明日期、彼此吻合的材料,才能在法官或检察官面前说话,而不是一种笼统的印象。
正因如此,一份按时间顺序记录各次拒绝的日志是卷宗中最重要的材料。我们的指南记录事实时间线和为家事法官整理证据卷宗说明了如何构建这样一份日志。
要让拒不交出子女得到认定,恰恰需要注明日期且反复发生的事实:每一次错过的交接,连同其时间标记、证人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这正是 Aridelle 旨在为您简化的整理工作:汇集您的证明材料、随时记录事件的脉络,并为咨询专业人士准备好问题。
对于任何具体情况,请联系一名律师、一个**司法服务点(point-justice)**或 Allô Service Public(3939,公共服务咨询电话),这是一项涵盖家庭法的免费信息服务。